2021行政诉讼案由有什么?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办法如下:
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点和确定办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办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为“别”进行架构。案由的结构应当拥有以下两个要点: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范围。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点,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不同开来。
通常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点,分类后不需要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点;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范围,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点用语。是不是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质,以表述简洁、了解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点。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点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点,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不需要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不需要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点。
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点和确定办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点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点,其确定办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点;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点,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点。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需要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别为“诉××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诉××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点和确定办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状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办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员工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什么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他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所谓“事实依据”是提出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2021年行政诉讼败诉了可以再民事诉讼吗?
可以的。
尽管事实相同或者有关联,但因为不一样的诉讼程序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因此诉讼程序完毕后,你依旧可以针对同一事实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假如一个事实可以涉及两个诉讼程序,那样两个案件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势必不同,或者说侵犯的法益是绝对不一样的。譬如在一个错误的行政执法的案件事实中,行政相对人既能够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针对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需要赔偿。前者侵犯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后者侵犯的个人财产或个人身体健康的不可侵犯性,二者是有本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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