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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韬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案

www.dmqrru.com 2025-08-03 刑事辩护

案情介绍: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及恒永兴企业的最大股东和实质控制人。
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300万元,之后冯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分别为欣然公司和恒永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将它中的2930万元转入汇金公司用。
2012年至2014年,在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期间,冯某找来被告人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顾客经理)对部分申请贷款行为提供指导和帮助,冯某还授意赵某某、彭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出纳)向金融机构提供不真实的审计结果报告、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等资料,获得4笔贷款共计12560万元。
2014年6至7月,冯某以欣然公司、恒永兴公司重组为由,授意彭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挂名股东)销毁公司账目。彭某某遂安排被告人南某某、张某某(分别为内账会计、出纳),将上述两个公司2010年至2014年收入、支出合计15.06亿元的现金日记账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烧毁。

一审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单位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和冯某等8名被告人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分别犯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改判冯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2个被告单位和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予以保持或改判,但均系有罪认定。冯某提出申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觉得:欣然公司转入汇金企业的2930万元资金系借款,没证据证实冯某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欣然公司、汇金公司虽然提供了不真实财务资料,但案涉4笔贷款均有足额担保,至本案案发时,有3笔贷款尚未到期,另1笔贷款到期后,汇金公司又与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未导致金融机构损失;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原审对冯某判决正确,但陈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可不觉得是犯罪。
2023年7月19日作出再审判决:对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和赵某某、李某某、贺某、陈某某均宣告无罪;撤销冯某、彭某某的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保持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冯某缓刑和罚金,判处彭某某、张某某、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价:

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进步之道。本案10名被告人(被告单位)的所作所为确实具备不法性,但更不是所有些行为都达到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再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对6名被告人宣判无罪,对另外4名被告人作出部分改判,第三表明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严格司法的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儿纠到哪儿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依法惩治犯罪,警示企业经营者敬畏法律,不踩红线,守法经营,合规进步。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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