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44条至146条新增类别股规范,允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一样的类别股。
第一,明确类别股的种类主要包含:财产分配型(优先或者劣后分配收益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表决权型(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限制出售型(出售须经公司赞同等出售受限的股份)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第二,明确类别股的限制,包含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能发行表决权型和限制出售型类别股;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的公司,对于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选取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表决权相同,不享有特权。
第三,明确发行类别股的,应付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有关事情。
第四,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规范,即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可能损害类别股股东权益行为时,需要双三分之二通过。除去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